沈阳工学院公寓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1/03/05 09:12:59

(沈工学工发〔20175号)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寓住宿学生自身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公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贯彻学校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作为经常性重要大事来抓,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和住宿学生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教育,认真制定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 要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加强对师生员工安全意识与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与要求,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努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做好安检记录及纪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即时发现、即时解决。

第四条 下列电器属违章电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棒(热得快)、电热杯、电炉子、电磁炉、电吹风、电饭锅、暖手宝等各种电加热器具,充电灯等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它电器设备等。

第五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下列易燃用具:液化气罐、煤油炉、酒精炉、炭火锅、蜡烛等。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存有、使用本决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物品。违者,一经发现,即刻没收,并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文件,对物品所有人和使用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将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条款,在办公室、实验室、寝室等地仍存有或使用违章电器和易燃用具的实施处罚。

第八条 禁止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乱扔烟蒂;公寓内严禁焚烧纸屑和杂物;严禁点放烟火;严禁放飞孔明灯;严禁私接乱安电线,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器材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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