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2 09:04:03

(沈工学工发〔2019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旨在面向本学院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构建和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与四级心理危机预警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提升工作站的专业工作能力;负责本学院学生会心教部、各班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与指导;建立本学院朋辈咨询队伍,为本学院学生提供基础心理咨询服务;配合学校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档案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

第四条  二级学院心理工作站工作人员主要由站长,副站长,各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组成,其中站长由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总体负责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副站长由二级学院选拔1名辅导员担任,指导并管理学生开展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班设置1名心理委员,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和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各个寝室选拔1名宿舍心理联络员,发现学生中的心理困扰并及时上报;学院可选拔5-10名学生组建本学院朋辈咨询队伍,朋辈咨询人员需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心理工作站人员主要由辅导员队伍和学生队伍组成,辅导员指导并管理学生,在院内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二级学院的心理辅导员队伍应由担任辅导员1年及以上,具有一定心理学基础或心理辅导工作资质的辅导员队伍组成,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掌握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无岗位调动情况需至少连任2年。

第六条  心理工作站辅导员队伍积极申请并参加心理相关专业培训,将心理工作站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计划纳入二级学院师资队伍的培训计划。保证心理工作站辅导员队伍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2次专业交流,积极开展心理相关调研工作,维护自身心理健康,提高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  积极参加并组织面向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及朋辈咨询员的培训交流活动。通过案例分析、现场模拟、共同讨论、知识讲解、案例督导等多种学习形式对选拨出的学生心理骨干队伍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与考核,成为大学生心灵沟通的良好桥梁,对身边需要心理帮助的同学给予心理开导与支持,提供同龄人之间的心理援助,传递互助关爱的能量,构建有利于大学生积极成长的温暖氛围。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参加并组织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围绕“3.25善爱我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和“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为核心的心理健康教育月主题教育活动,全年开展至少2次心理主题活动,根据二级学院自身特点,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九条  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继续深入推广团体辅导式班会,切实保证全年落实到每一个班级。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通过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及宿舍关系、班级凝聚力等系列团体辅导活动,促进参与学生探索生命,优化心理素质。

第十条  充分利用二级学院网络、微博、微信、橱窗、报纸、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通过加强二级学院文化建设,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五章 心理工作站条件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要求,建立独立、专业的心理工作场地,面积10-15平米,配备基本咨询设施,布局合理,以保证满足学生接受心理辅导和谈心的需求。

第六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每年新生入学后的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根据普查反馈结果,建立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普查中筛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对于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以及患精神疾病处于康复期的学生做好跟踪记录和干预档案,尽最大努力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着力提升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和朋辈咨询员对心理问题的发现和识别能力,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向有咨询需要的学生介绍求助途径,并及时向心理工作站站长和副站长反映。发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学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和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励志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心理危机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本院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及处理能力。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工作站实行绩效优先、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的机制,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强化目标管理。重点评估工作站的师资队伍水平、硬件建设程度、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特色项目开展情况、心理辅导效果以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工作站每年需提交总结材料,包括工作站总体情况描述、各类成员名册、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成效佐证材料等。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站日常工作、特色项目等的考评,学校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将定期评选示范工作站,推动全校工作站的积极发展。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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