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21 10:13:12

沈阳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帮助更多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效缓解经济困难,减轻生活负担并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有效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自立、图强”的坚韧品质,并最终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校内固定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3.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工单位不能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果业务量大则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数的办法来解决。

4.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工作的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1)管理、技术性岗位。是指各部门行政秘书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实验室管理员助理、勤工助学管理等管理性服务性岗位。

2)劳务性岗位。是指学生公寓管理员、学生保洁员、校园绿化员等劳务性岗位。

(二)校内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工资标准

(一)固定岗位工资标准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二)校内临时岗位标准

临时性勤工学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按小时计算,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三、岗位管理

(一)上岗管理

1.校内各部门欲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首先向学生工作部上交《行政助理岗申请表》和岗位职责,经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备案。若已设岗,因各种原因需增岗,仍需填交《行政助理岗申请表》(须注明增岗)。无论设岗还是增岗,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均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学生上岗。

2.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接到用工部门用人申请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岗位需求计划,安排学生与用工部门见面,被录用学生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

3.被录用学生取得上岗资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工部门上岗。不能按时报到又没有说明原因的,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该岗位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另行安排。

4.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需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在岗管理

1.在岗人员须听从指导老师安排,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不得无故旷工。指导老师应根据在岗同学的出勤情况和工作质量予以考核。

2.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调岗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调岗人员应先向本部门指导老师提出申请,指导老师批准后,该人员把申请书交到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调岗。

3.在岗人员因各种原因确需休岗者,休岗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一星期之内,交由部门指导老师,部门自行解决,两星期以上,交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另安排临时岗。

(三)离岗管理

1.勤工助学学生因情况需提前离岗的,应至少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指导教师批准后可以离开勤工助学岗位若不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擅自离岗”,凡擅自离岗人员,按违反用工协议规定处理,停发工资,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日后勤工助学中心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中心未接到离岗人员申请书,不给部门增派人员。特殊情况,部门需出具证明。

2.离岗人员离岗时,不得私自安排他人代替其岗位,一经发现,按用工协议相关条款办理。

3.离岗人员离岗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虚报岗位出勤。一经发现,送报学校严肃处理。

4.新上岗人员工作未满两周离岗的,不为其发放工资。

5.勤工助学中心在接到离岗申请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岗,对岗位要求较高的,可适当延长安排时间。

四、其它

1.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2.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4.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5.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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