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学工发〔2017〕5号)
为做好假期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落实我校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工作要求,现就我校假期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假期期间因路远无法回家或学校放假但放假当天不能离校回家的学生,应向辅导员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在放假的5个工作日前报送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留校。学生工作部在放假前的1个工作日,将汇总审核后的各学院留校学生名单挂在校园网站(学生工作部网页)上,供值班人员查询和学生家长查询。
第二条 批准留校的学生按批准的日期留在学校;未申请或未获得留校批准的学生,应在进入放假日期前离开学校,在学校规定报到的截止时间前36小时内可以返校。
第三条 各学院要对留校学生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告知学生留校期间的注意事项。各学院要确定本学院及各年级留校学生负责人,并随留校学生名单(电子版)一同报到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为保证大多数学生的休息权利和全体留校学生的安全,假期期间的晚就寝熄灯时间为22:30-次日5:30时。学校对在22:30时-次日5:30时期间进入公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对没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公寓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要拒绝其进入公寓。
第五条 留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要在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准留宿外人和非本宿舍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进入异性公寓。出入校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第六条 学生要增强防火、防盗意识,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提高警惕,注意保管好个人用品,如发现可疑人或事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值班老师报告。要注意保持寝室卫生,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留校学生每天必须在寝室门关闭时间(22时)之前回校。当天不回校的,须在离校前向所在学院值班老师请假,回校后到值班老师处销假;当天应回校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校的,必须向值班老师请假,并在回校后到值班老师处销假。
第八条 假期期间,留校学生临时外出时,须向同学告知去向;改变留校计划的,应提前告知本班辅导员。学生外出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礼貌待人,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如遇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九条 假期期间,学校安排校领导、学生工作干部和后勤保卫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按学校要求深入学生宿舍对留校学生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检查。发现留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辅导员要关注所带班级假期留校学生的情况,并保证假期期间通讯工具的畅通。发生重大情况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赶赴学校或出事现场,及时帮助学生和协助学校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第本规定所称的“假期”是指按我校校历中排定的“寒假”、“(五一)春假”、“暑假”、“(十一)秋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批准假期留校学生汇总报表
2.各学院留校学生负责人汇总报表
附件1
学院批准假期留校学生汇总报表
班级 |
序号 |
姓名 |
生源地 省、市(县) |
批准留校日期 (月日—月日) |
住所 (楼号、寝室、床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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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留校学生合计数: 人。
制表: 报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各学院留校学生负责人汇总报表
负责面 |
姓名 |
学生干部职务 |
所在班级 |
住所 (楼号、寝室、 床位号) |
联系电话 (手机、寝室电话) |
备注 |
全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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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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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沈工学工发〔2017〕6号)
为切实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安全,特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作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体外出活动一般指在校外组织的以小组、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学生会、学院为单位的集会、演出、旅游、社会实践、纪念活动、观摩、劳动、训练等活动。
第二条 凡集体外出活动的,须在活动实施三天前填写《沈阳工学院集体外出登记审批表》,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要报学生处审批,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班级或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外出组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如果接受社会单位邀请参加的外出活动,需报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禁止学生私自组织野游等集体活动。
第五条 外出期间就餐仅限简餐,严禁就餐期间喝酒。
第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教师带队,并进行详尽的布置,切实做到组织责任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第七条 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活动目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危险自救教育及遵章守纪教育。
第八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九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组织者的指挥,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或学校,不得擅自外出,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有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在学生集体外出时,如遇意外,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校领导汇报,若因组织、管理不利或超出审批活动范围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工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附件
沈阳工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学院: 日期:
活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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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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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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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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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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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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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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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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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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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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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策划 (另附详细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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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案 (另附详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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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保卫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