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时间:2020/04/30 09:17:58

(沈工学工发〔2017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我校安全制度和措施,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保护学生、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安全教育要考虑不同专业及学生特点,贯穿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要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属地治安状况、校园周边环境、气候季节变化及有关自然规律不失时机的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防事故、防传销、防网络及电信诈骗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养鱼塘、李石河、浑河游泳、野浴;进入冬季,禁止在上述地方的冰面上进行娱乐活动和冰上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学校要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者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要遵规守纪,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社会实践、调查、考察等),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将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者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应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或者学生工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事件,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教学、生活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必须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并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要在2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将书面报告送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者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者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达到或者超过14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至毕业应积极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而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专科以三年计、本科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事故责任不在学校的,学校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者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共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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