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30 20:40:03

(沈工学工发〔20176号

为切实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安全,特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作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体外出活动一般指在校外组织的以小组、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学生会、学院为单位的集会、演出、旅游、社会实践、纪念活动、观摩、劳动、训练等活动。

第二条  凡集体外出活动的,须在活动实施三天前填写《沈阳工学院集体外出登记审批表》,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要报学生处审批,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班级或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外出组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如果接受社会单位邀请参加的外出活动,需报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禁止学生私自组织野游等集体活动。

第五条  外出期间就餐仅限简餐,严禁就餐期间喝酒。

第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教师带队,并进行详尽的布置,切实做到组织责任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第七条 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活动目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危险自救教育及遵章守纪教育。

第八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九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组织者的指挥,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或学校,不得擅自外出,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有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在学生集体外出时,如遇意外,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校领导汇报,若因组织、管理不利或超出审批活动范围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工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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