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学工发〔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改进大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个性化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的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体系
第五条 设立学校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
第六条 各组织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组织心理科学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研究、评价、指导;确保经费投入,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协调和组织职能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负责对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实施,确保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机构,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同时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中心配备2~4名专职心理教师作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2.开展心理咨询工作。面向全校学生开展日常心理咨询,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信函咨询、网络咨询等,帮助他们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开展新生心理访谈工作,对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需重点关注的学生逐一进行面对面的心理访谈,深入了解他们的精神状态,以便更好地给予帮助。
3.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每年为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普查,将测量状况登记在册,建立心理档案,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4.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5.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保障网络。为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指导各二级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设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的指导。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可由各班班长或团支书兼任),负责本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和实施。
6.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7.负责组织起草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工作的各项材料等;负责中心内部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8.负责组织聘请校内外从事心理学教育研究、临床诊疗工作的专家,对工作中遇到的学生疑难案例进行诊治和鉴定。
9.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活动。大学生心理协会是经学校团委批准,由所有关注心理健康、乐于发展心理健康事业、倡导完善心理素质的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协会挂靠在校团委,并受团委、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能包括:丰富的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习;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弘扬精神文明,净化校园环境;为全校学生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体教职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主要由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思政人员、热心心理工作关心学生成长的所有教职工、学生骨干队伍等组成。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保障网络。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要加强与各二级学院的沟通和联系,各二级学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发展教育。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的、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的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适应教育。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形式:
讲授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专题讲座及报告;
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开展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开展专家现场咨询;
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测量及心理访谈;
(六)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四章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要求
第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有丰富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中心可以聘任校内外心理学、精神病学专家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工作干部和一线教师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高年级的优秀学生作为兼职电话咨询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引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与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测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量结果向受测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自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于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者来访者的问题已经超出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课程可列为公共必修课或选修课,给予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十八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座、报告、心理咨询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或补贴,可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思政队伍、专业教师、行政人员的心理培训,并给予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开展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各二级学院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