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时间:2020/05/26 14:00: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沈阳工学院校友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沈阳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宗教、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总会会址: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东段1号沈阳工学院。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本会宗旨大力弘扬“追求卓越、互助利他”的校训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切实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密切合作,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组织和批准成立沈阳工学院各分院校友会、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及其机构人员名单;未经校友总会审查、批准的地区性校友组织,均不承认其成员资格,并依法制止其以沈阳工学院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

(二)代表沈阳工学院对各分院校友会、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的大型活动及经常性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及帮助。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宣传介绍母校的发展情况,使各地区校友了解母校、关心母校,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广大校友、校友所在地、校友所在单位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校友开展教育培训、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学术交流、人才引进培养、招生就业等领域的交流与协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促进学校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五)开辟校友网站、新媒体平台、校友刊物等,反映工作动态,展示校友事迹,传递成功经验,寻求共同发展,激励校友建功立业。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沈阳工学院校友:

(一)曾在沈阳工学院学习过的各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沈阳工学院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三)沈阳工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五)非本会会员,但对沈阳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七条 团体入会凡经沈阳工学院校友总会联络、组织、审核、批准,承认本会章程,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固定人员及联络方式,愿意接受沈阳工学院校友总会指导的校友团体并达到一定规模(20人及以上),均可团体入会并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校友总会及本地区校友会全体成员大会以及各种校友联络和联谊活动,并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选举产生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各会员单位均为相对独立的总会成员,省级以下各市、县校友会接受总会和省级校友会的指导、协调。

(四)有根据相关法规并经总会授权制作地区校友会印章并使用印章的权利。

(五)有推荐沈阳工学院地区校友会挂牌(挂靠)单位的权利。

(六)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校友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主动承担校友总会和地方校友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三)各地区校友会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设立固定联络人员,保持与总会和本地区广大校友的密切联系,收集广大校友的相关信息,收集广大校友对母校、总会、地区校友会的要求,尽力协调解决。

(四)参加总会相关会议,响应总会号召,在母校有重大活动时,按要求参会或组团与会。

(五)关心和支持母校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向校友会投送各类稿件,促进校友会信息共享。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沈阳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认可、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校友(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沈阳工学院校友会总会组织

总会会长(一名):由在任校长担任。

总会副会长(若干名):由学校其他在任领导组成。

总会秘书长(一名):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总会成员(若干人):由学校各单位有关工作负责人组成。

下设校友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总会名誉会长、副会长由总会会长聘请、聘任。

第十二条  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校友总会代表大会,校友总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总会的日常决策机构。校友总会办公室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校友会总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校友总会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由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主要负责人和该地区较具影响的校友组成,原则上每个地区不超过1-3名。理事会成员由总会会长聘任,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应遵循有利于校友会工作的原则,由总会会长聘任或由校友总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组成为:

理事会顾问(若干名):由资深知名校友组成。

理事会会长(一名):由学校校长担任。

   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由学校相关领导,及各省市地方校友会会长组成。

   理事会理事(若干名):由各地方校友会推荐代表组成。

   理事会秘书长(一名):由校友总会秘书长担任或另聘他人。

   理事会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下设办公室:由学校校友总会办公室组成。

   首届理事会由筹委会推举,成立大会上通过;以后各届理事会由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按名额推荐,由校友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连选连任。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次会长工作会议或秘书长工作会议或其它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行使校友总会代表大会赋于的权利,执行校友总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校友总会。

(二)研究决定校友总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三)推举与决定下届理事会人选,任免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五条 校友总会秘书长及校友总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执行与落实校友总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校友总会负责人和理事会的领导,代表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二)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三)和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协调各地区校友会工作。

(四)收集、整理、出版校友通讯录,搜集、管理有关校友资料、档案。

(五)制作、管理校友会网站、网络平台,定期向各地区校友会宣传、介绍母校情况。

(六)负责管理校友向母校捐赠物品、经费、基金等。

(七)负责协调、实施母校有关职能部门与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及所在地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协作。

(八)代表母校和校友总会,接待各会员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各地区校友会、联谊会、同学会均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可单独或联络其它校友会开展活动,省级校友会下属地方分会,应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并根据地区的重要程度,经总会理事会决定,省级校友会地方分会可直接推举理事会成员和完成校友总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学校资产财务部代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沈阳工学院校友总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校友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校友总会办公室人员等因工作、职位发生变化时,可按本章程规定自行更替。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提出意见,校友总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校友总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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